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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四亿元珠宝走私案今审结待判
2003年09月12日 19:27 深圳新闻网

香港商报记者赵晋天报道 四亿元珠宝特大走私案今天在深圳市中级法院第四次开庭,随后宣布审结待判。

该案去年4月首度开审时,检方起诉内地温州籍女商人张剑秋及女儿、两名下属,伙同香港新企业公司操控其家族经营的数间深圳珠宝公司、另一港资首饰厂,将案值4.37亿元的保税铂金、宝石等原料仅部分加工出口核销,其余则非法内销,偷逃关税1.47亿元,各被告均构成走私罪。主要证据为:进出报关数额不符,查扣库存中发现大量掉包的铁块、玻璃渣,作案方式为企业无加工能力,却蒙骗深圳市经发局虚假设立来料加工厂,逃避海关监管。

当日及随后于去年6月、今年2月的三次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论均十分激烈。被告律师团针对指控中两大关键点,辩称申报保税加工厂符合法定程序,其工商执照及海关手册为合法取得,且案发前亦未被撤销;企业进口数额与出口核销过程真实,未有漏报及缺口。同时,律师还置疑办案人当日查扣货物时未依足法定程序及核实,登记为倒签日期,以致随后送检发现有铁块、玻璃渣,不能有效证实货物的品质、数量和价值,亦不能作为“流失的进口物料”证据。对此,检方曾承认海关调查取证有失当之处,但未收回相关呈堂证据。

案件随后宣布转入判决阶段,但至今天再度开庭。

首先,检方将补充调查结果呈堂。该份证据显示:海关截至案发前核实,被告方进出口报关物料缺口有2万余克,由此计算应缴未缴关税逾四千万元。但检方未说明原指控偷逃关税额1.47亿元相应有所改变。

< 辩护律师随之置疑有关计算方法,指出:依据海关备案记录,被告方自1999年设保税加工厂至2000年9月案发,全部进口珠宝原料为6.1万克,已出口核销5.7万克,加之在核销期内被扣封物料及正常损耗,大大超过进口数量,应无物料流失,故逃税指控不攻自破。

接着,法庭出示新证据:有关公司数名职员证言揭发,香港新企业公司无办公地点;第一被告张剑秋曾透露开具合共逾一千万美元及一千万元港币的信用证,目的实为贴现,而非购买珠宝原料;涉案公司中有人自称曾两次将内地购买的珠宝原料私带至香港,再经罗湖口岸报关押仓、解仓提货,由此制造进口原料假象。

对此,四被告回应或否认或称不知情,检方亦不认为有呈堂必要。其后,律师团指出:上述证言均因办案人未能进一步核实并逐一提供充分佐证,故仅为破案线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鉴于案中关键疑点犹存,且众被告自2000年即遭逮捕,目前已属超期羁押,恳请法庭尽快依法公正判决。

最后陈词阶段,检方仍坚持指控,众律师则维持无罪辩护。法官遂宣布合议庭将研究现有证据,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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